山东理工小博士幼儿园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为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师专业化标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进一步加强保教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保教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第255号令)》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山东理工小博士幼儿园保教人员职业道德行为细则.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自觉践行师德规范,维护幼儿园荣誉和教师形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质量观。
不得散布、传播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反动言论,或向幼儿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参加或组织诱导幼儿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保教任务、干扰正常保教秩序;不得干扰、阻挠对违规保教行为的调查处理。
二、爱岗敬业
热爱学前教育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敬业乐业,精心制定保教计划,精心开发课程资源,精心备课、组织保教活动,注重保教工作反思,服从幼儿园工作安排。不得对工作敷衍塞责,在工作时间从事与保教无关的活动;不得在活动期间接打电话、上网;不得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
三、关爱幼儿
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位幼儿,正确评价幼儿。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危急时刻挺身而出保护幼儿安全。不得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四、教书育人
认真履行保教人员职责,依据国家《学前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发展指南》和省市学前教育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保教活动。以幼儿发展为本,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育手段,积极践行《幼儿园教师专业化标准》。不得违反规定随意调整一日活动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妨碍完成保教任务;不得以比赛结果作为评价幼儿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与领导、同事、幼儿、家长建立平等、尊重、和谐、健康的人际关系。文明从教,品行端正,举止端庄,语言规范。严格遵守廉洁从教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
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或者动员、组织幼儿接受有偿补习,在园外机构兼职兼课;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幼儿财物或者通过擅自向幼儿推销或代购教玩具和其他商品谋取私利,通过不当手段向家长宣传推荐招生谋取私利;不得违反上级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擅自收取幼儿费用;不得指责、训斥幼儿家长。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善于学习,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研究业务,认真研究国家课程标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勇于创新,积极参加教育培训和教育科研活动,实践先进教育理念和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适应素质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能力。